3.鑄造熔煉爐爐底、出鐵坑及澆鑄坑等作業(yè)坑存在潮濕、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tǒng)未配置溫度、壓力、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5.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高溫工作的熔融金屬冶煉爐窯、澆注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xiàn)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fā)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xù)使用。
8.盛裝高溫熔融金屬的鐵水包(鋼水包、鋁水包等)耳軸未定期探傷檢測。
9.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聚集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10.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guī)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三)煤氣(天然氣)。
1.煤氣(天然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2.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tǒng)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3.已經(jīng)竣工驗收的煤氣(天然氣)管道及設施,擅自開設手孔或人孔進行檢修或排污作業(yè)。開孔或檢修后的煤氣管道,未按原設計進行恢復,并對開孔或檢修部位進行查漏。
4.企業(yè)未制定煤氣(天然氣)管道的日、季和年度檢查制度,建立檢查臺賬,未按規(guī)定定期對管道壁厚、支架標高、接地裝置等進行檢查檢測,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查,制定預防性管理措施。
5.企業(yè)未制定煤氣(天然氣)設施分區(qū)管理責任制,明確劃分煤氣設施及管道的管理區(qū)域,責任單位未(定期)對所轄區(qū)域的煤氣設施、管道進行日常巡檢和管理,未認真做好巡檢記錄備查。
6.當燃燒裝置采用強制送風的燃燒嘴時,煤氣(天然氣)支管上未安裝快速切斷閥,管道上未設置低壓檢測報警裝置,且快速切斷閥未與煤氣(天然氣)壓力和鼓風壓力實現(xiàn)自動聯(lián)鎖控制。
7.煤氣管道未按設計要求和現(xiàn)場實際情況設置排水器,排水器未采用電保溫伴熱或蒸汽伴熱,并加裝保溫層;未定期巡點檢排水器運行狀態(tài)。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屬冶煉企業(yè)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中涉及的設備及工藝。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認真籌劃部署。各級監(jiān)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鑄造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形勢的嚴峻性和開展安全“體檢”的重要性,高度重視此次安全“體檢”工作,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和保障。要認真確認轄區(qū)內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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