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號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fā)〔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jiān)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xié)調、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xié)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yè)、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xié)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yè)、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xiàn)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xiàn)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guī)、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guī)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
(二)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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